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八九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吳文虎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甲○○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且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三項規定如被告所請向本院求處有期徒刑六月,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宜民
法官洪挺梧法官劉敏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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