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2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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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2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284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在臺灣新竹看守所)選任辯護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陳詩文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犯刑法第33
0條第1項之加重強盜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顯有羈押之正當性,是被告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7年12月29日執行羈押,並分別於98年3月29日、5月29日延長羈押2月在案,茲經本院訊問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本院業於98年7月27日判決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為保全將來之審理及執行,因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是自98年7月29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美文
法官邱玉汝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8年7月27日
書記官楊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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