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2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284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在臺灣新竹看守所)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林建 和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犯刑法第33
0條第1項之加重強盜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顯有羈押之正當性,是被告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7年12月29日執行羈押,茲經本院訊問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是自98年3月29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1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美玉
法官邱玉汝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8年3月19日
書記官楊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