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670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670號

原告 張雅嵐

被告 黃威棋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上訴字第1758號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5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陳芃宇

法官陳俞伶

法官曹馨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紹銓

中華民國114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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