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670號
原告 張雅嵐
被告 黃威棋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上訴字第1758號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5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陳芃宇
法官陳俞伶
法官曹馨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紹銓
中華民國114年7月15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670號
原告 張雅嵐
被告 黃威棋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上訴字第1758號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5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陳芃宇
法官陳俞伶
法官曹馨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紹銓
中華民國114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