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092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092號

原告 許秉瑞

被告 陳丕中

訴訟代理人 陳奕仲 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55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5月14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馮昌偉

法官陳乃翊

法官李宇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阮弘毅

中華民國114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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