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092號
原告 許秉瑞
被告 陳丕中
訴訟代理人 陳奕仲 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55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5月14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馮昌偉
法官陳乃翊
法官李宇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阮弘毅
中華民國114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