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5501號
原 告 復興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福生
被 告 詹洪 美妙
訴訟代理人 詹宣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蕭清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
書記官陳香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5501號
原 告 復興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福生
被 告 詹洪 美妙
訴訟代理人 詹宣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蕭清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
書記官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