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37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37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三七一五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右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風化案件(九十年度執聲沒字第二九九號),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因妨害風化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十萬元,由具保人甲○○於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檢附具保人之送達證書回證影本一份、被告之送達證書回證影本五份、臺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東山派出所簡覆表影本一份(含被告之傳票命令回證影本)、戶籍資料(即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影本二份、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影本四份及原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一紙等資料,聲請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經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准予沒入具保人甲○○所繳納之保證金十萬元。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許旭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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