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37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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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3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377號聲請人 林木全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2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6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段奇琬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
書記官劉燕媚┌───────────────────────────────────────────────────┐│股票附表:108年度除字第37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浦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94-NY-000031││1│5000││││││││0││├──┼───────────────┼──────────────┼────┼───┼────┼───┤│0002│浦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94-NY-000032││1│5000││││││││0││├──┼───────────────┼──────────────┼────┼───┼────┼───┤│0003│浦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94-NY-000033││1│5000││││││││0││├──┼───────────────┼──────────────┼────┼───┼────┼───┤│0004│浦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94-NY-000034││1│5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