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2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25號聲請人 林若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4年1月26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之票據,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45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454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票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12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顏世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書記官林育玄┌──────────────────────────────────────────────────────┐│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25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 魏詠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南│103年6月28日│5,040元│EB0一五二九九│││1││桃園分行│││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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