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280號上訴人即被告遠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明振 被上訴人即原告傑飛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建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1年度訴字第228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佩宜
法官陳雅瑩法官何宗霖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2日
書記官楊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