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30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30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8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七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六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年八月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蕭道隆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B書記官沈育坤~F0~T40┌──────────────────────────────────────────────────────┐│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吳素樣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壹萬伍仟元│AB三八二九五0│││││限公司嘉義分行│││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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