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執消債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更生之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呂中林 代理人 陳惠玲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黃彰仁 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張簡旭文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高詩婷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黃蘭雰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對人即債權人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相對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関口 富春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1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一關於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7.8.9.10之內容應更正為本裁定之更生清償分配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於裁定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定有明文。前開規定復為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之裁定所準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6月6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附表┌──┬───────────┬────┬───┬───────┐│7│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364893│9.04│633│││限公司││││├──┼───────────┼────┼───┼───────┤│8│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157448│3.90│273│││││││├──┼───────────┼────┼───┼───────┤│9│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00317│2.48│174│││││││├──┼───────────┼────┼───┼───────┤│10│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256240│6.35│444│││司││││└──┴───────────┴────┴───┴───────┘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