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5號原告 阮氏蘭 被告 劉俊江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103年度易字第2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馮俊郎
法官王子謙法官莊仁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書記官李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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