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6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69號聲請人擎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振宗 代理人 葉美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34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34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2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欣怡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書記官蕭宛琴┌──────────────────────────────────────────────────────┐│附表:103年度除字第6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合作金庫商業銀│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02年8月1日│120,000元│AZ0000000││││行竹北分行 李歡 │竹北分行│││││││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