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更生之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褚寓彙 代理人 吳聲欣 相對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代理人 常治平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理人 陳家琪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楊宗秦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嵩峩 代理人 沈明芬 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林靜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洪瑞霞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代理人 王秋翔 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相對人即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昱陞 相對人即債權人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溫哲選 代理人 徐明惠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2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之裁定日期「中華民國103年5月日」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於裁定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定有明文。前開規定復為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之裁定所準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3年6月6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