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78號上訴人 嚴天龍
魏文章 徐保焜 吳道仁 陳炎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彭智賢劉永光 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2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且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上訴聲明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麗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書記官黃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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