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63號聲請人 陳瑩熾 即 陳賀得 之繼承人代理人 游雅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6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64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2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欣怡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書記官蕭宛琴┌──────────────────────────────────────────────────┐│附表:股票103年度除字第6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3-ND-0000000-0││1│1000││├──┼──────────────┼──────────────┼────┼───┼────┼───┤│0002│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0││1│1000││├──┼──────────────┼──────────────┼────┼───┼────┼───┤│0003│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0││1│1000││├──┼──────────────┼──────────────┼────┼───┼────┼───┤│0004│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