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為一定行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52號原告 林姿伶 訴訟代理人 楊敏玲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英格綠企業有限公司、 顏義益 、無毒之家企業有限公司間交付帳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性質係屬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素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書記官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