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國簡字第5號
原 告 甲○○
號1樓
一、本院受理台灣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移送審理,有關原告與被告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經查原告起訴
程式有下列欠缺,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規定,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元,應補繳裁
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元。
㈡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詳載本件訴狀必要記載事項,並
詳載本件請求國家賠償之原因事實,另請將繕本逕送被告回
證送本院。
㈢依國家賠償法第10條及同法施行細則提出向賠償義務機關協
議之結果或協議不成立等證明書。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 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陳惠娟
法 官 洪遠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