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國簡字第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國簡字第5號
原   告 甲○○
            號1樓
一、本院受理台灣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移送審理,有關原告與被告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經查原告起訴
  程式有下列欠缺,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規定,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元,應補繳裁
  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元。
 ㈡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詳載本件訴狀必要記載事項,並
  詳載本件請求國家賠償之原因事實,另請將繕本逕送被告回
  證送本院。
 ㈢依國家賠償法第10條及同法施行細則提出向賠償義務機關協
  議之結果或協議不成立等證明書。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  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陳惠娟
                 法 官 洪遠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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