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交訴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交訴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交通肇事逃逸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交訴字第13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黃丁風律師
黃雅羚律師上列被告因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2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鄭景文
法官黃永定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28日
書記官李繼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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