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5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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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6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653號上訴人即被告 龔健瑋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1項、第349條前段、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龔健瑋(下稱上訴人)所涉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8日為第一審刑事判決,該判決於107年7月6日囑託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長官送達與上訴人親自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查,是上訴人之得上訴之末日(加計10日上訴不變期間、2日在途期間)為107年7月18日。惟上訴人遲至107年7月27日始向本院提出上訴乙節,有刑事上訴暨上訴理由狀上之本院收狀戳章可查。是其上訴顯已逾上訴期間,揆諸首開規定,核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屬無從補正,自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銘珠
法官王令冠法官蔣文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8月2日
書記官駱青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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