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203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蔡昀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高庭叡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提出本件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次序之屏東縣○○鄉○○○段○○○○○○○○○○○○○○○○○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暨同段
495建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
二、應提出催告函送達債務人簽收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影印清晰之正、反面影本。
三、請提出相對人高庭叡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須注意本件相對人高庭叡是否即為上開不動產之所有權人;若否,則亦應提出上開不動產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應陳報該不動產所有權人為本件相對人。)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0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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