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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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200號聲請人 何建德 聲請人 鄭麗芳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 鄭朝仁鄭麗蓉鄭朝文鄭麗如 、鄭麗芳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未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及土地登記謄本、購買本行支票之書面證明文件,經本院民國107年7月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聲請人於107年7月12日收受送達,有送達回證附卷足憑,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8月10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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