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481號聲請人 石正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益上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
二、應提出票據號碼:CH361902號之本票原本到院。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0日
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481號聲請人 石正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益上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
二、應提出票據號碼:CH361902號之本票原本到院。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0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