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72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榮元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范秀香 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年7月2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應在於本院判決主文第一項及第二項,上訴利益合計為新臺幣(下同)370,173元(返還土地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313,957元+56,2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8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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