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自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自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自字第84號
第85號自訴人 劉明煜
梁秋燕 陳瑋慶 許鴻威 詹貴林麗萍 共同代理人 范嘉倩 律師
徐履冰 律師被告 胡美玉 選任辯護人 龔君彥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自訴人等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八日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本院前因被告胡美玉於審理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八日當庭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經發現本件不宜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應撤銷前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汪怡君
法官彭康凡法官姚念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芸珊中華民國104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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