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聲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字第368號聲請人 謝謝 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謝諒 獲聲請人謝諒獲相對人華夏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FormosaMarine&I
nsuranceService法定代理人 謝君韜 相對人 黃運祥 EricHuang相對人美利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MeridaIndustryCo.Lt
d.法定代理人 曾鼎煌 相對人 賴正德 EdenLai相對人 布朗森 等事務所Bronson.Bronsn&Mckinnon法定代理人 華倫 Sheldon相對人華倫SheldonJ.Warren相對人MaryReilley相對人ErikH.Adams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玖拾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假處分事件,前經本院85年度裁全字第2253號裁定債務人即相對人應負擔聲請程序費用,聲請人就命供擔保金額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85年度抗字第2428號裁定變更原裁定,並諭知抗告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又上開裁定不得再抗告業於85年9月19日確定。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聲請程序費用及抗告訴訟費用分別為新臺幣45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6月4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周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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