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簡調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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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調字第390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被   告 昆信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德福
被   告  李俊哲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
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4條至前條規定有共
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
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
第20條、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主張被告李俊哲駕車過失肇事撞及原告保戶車輛,被
告昆信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為其雇用人,請求被告依侵權
行為連帶賠償,查侵權行為發生地在國道一號桃園市○○區
段,被告李俊哲住所地在彰化縣福興鄉、被告昆信機械工業
股份有限公司設立地在新北市淡水區,有被告戶籍謄本及公
司登記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被告不在同一法院管轄區
域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0條但書規定,本件應由侵權行為地
之共同管轄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6月6日
書記官高郁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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