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5年度彰小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小字第13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謝陽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人豪 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6年5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4,1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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