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8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8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803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啟豪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啟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啟豪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及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4年10月23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等規定,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於民國100年間因偽證案件,經臺灣台中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訴字第99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1226號、最高法院以102年度台上字第1847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第①案);於101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中高分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196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再經最高法院以102年台上字第2331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第②案);復於102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45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8月確定(第③案);又於同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478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
8月、3月確定(第④案);再於同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易字第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第⑤案);前揭①至④案嗣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其於102年8月6日入監執行前揭案件,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4年10月23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4年10月2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鈴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秀芬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