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附民上字第22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附民上字第2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4年度附民上字第226號上訴人 陳家星 被上訴人 林洹谷 被上訴人天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元宜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林洹谷侵占案件(104年度上易字第1178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事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9月25日第一審判決(103年度附民字第53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上訴人聲明求為判決:原判決廢棄。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新台幣150萬元整,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上訴人就第二項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理由本件原審判決以上訴人即原告陳家星告訴被上訴人林洹谷侵占案件業已諭知被告林洹谷無罪在案,而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茲據上訴人請求檢察官就該刑事案件提起上訴,本院就該案仍維持第一審無罪之判決而駁回檢察官之上訴,則附帶民訴部分之上訴,自亦無理由,應予駁回上訴,合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2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登俊
法官賴妙雲法官林欽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妙瑋中華民國105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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