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0年度豐簡字第286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豐簡字第28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連霜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
偵字第124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王連霜竊盜,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王連霜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爰
審酌被告恣意竊取他人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
念,尚非可取;考量被告之犯罪手段平和,所竊物品經濟價
值不高,參以被告之素行、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及於
犯罪後矢口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併予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被告因犯前開竊盜罪所得之財
物,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併予
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徵其價額。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
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
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
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提
出上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
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5月27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段奇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中華民國110年5月27日
書記官許瑞萍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竊得之財物│數量│
├──┼──────────┼──┤
│1│牛頭牌咖哩炒醬│1瓶│
├──┼──────────┼──┤
│2│味全水餃醬汁(香辣)│1瓶│
├──┼──────────┼──┤
│3│8家醬-黑胡椒醬│1瓶│
├──┼──────────┼──┤
│4│品高黑胡椒牛排醬│1瓶│
├──┼──────────┼──┤
│5│金星蘋果│3顆│
└──┴──────────┴──┘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12422號
被告王連霜女4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巷0弄0號
居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連霜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0年2月5日中午12時18分許,在臺中市○○區○○街000
號「全聯福利中心」內,徒手竊取店長 管宥麗 管領之牛頭牌
咖哩炒醬、味全水餃醬汁(香辣)、8佳醬-黑胡椒醬、品
高黑胡椒牛排醬各1瓶及金星蘋果3顆(總價值新臺幣398
元),得手後,放入其手提袋內,未經結帳即離去。嗣經管
宥麗發現失竊後報警處理,為警調閱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而
循線追查,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詢據被告王連霜固供承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中之女子為其本
人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涉有上揭竊盜犯行,辯稱:伊忘記竊
取物品云云。然查,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害人管宥麗於警
詢時指述綦詳,並有內部盤點明細表(庫存量/差異量)、
現場監視器錄影檔案光碟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路口監視器
錄影畫面翻拍照片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確有於上揭時、地
,竊取上開物品。是被告所辯,不足採信,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竊
得而尚未返還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
,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
,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檢察官李毓珮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5月4日
書記官許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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