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21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著作權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212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七七六九號、第八七三0號),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三五八五號),改適用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甲○○明知「惡作劇之吻」、「東方茱麗葉」及「深情密碼」等視聽著作,係告訴人八大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八大公司)、可米瑞智國際藝能有限公司(下稱可米公司)所分別享有著作財產權,非經告訴人八大公司或可米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其著作;其並可預見其重製、公開傳輸上開視聽著作置於網路空間並提供上開視聽著作服務,將使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重製之不特定網友,得以藉此下載重製上開視聽著作,而侵害告訴人八大公司及可米公司著作財產權之可能。詎被告竟基於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而重製之概括犯意,自民國九十五年五、六月間起至九十五年十一月三十日止,在臺北縣土城市○○路○○○巷○弄○○○號五樓住處,利用該處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至「YouTube」網站,再從該網站上下載而非法重製之上開視聽著作後,張貼在其向網絡數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架設網址「http:
//blog.webs-tv.net/cutemendy」之「童話世界」部落格上,供不特定人士免費公開傳輸而下載之,以此方式侵害告訴人八大公司及可米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之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及同法第九十二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及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八大公司及可米公司告訴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檢察官認係觸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之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及同法第九十二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依同法第一00條前段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可米公司、八大公司先後於九十六年六月八日、同年七月十二日具狀聲明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二紙附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李君豪法官王瑜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書記官陳香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