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婚姻無效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481號原告甲○○送達代收人 陳百合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因95年婚字第481號確認婚姻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並提出上訴理由,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翠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宏城中華民國96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