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3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3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原名 林珠櫻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一六七七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宜民
法官林學晴法官許惠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佳君中華民國95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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