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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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214號聲請人甲○○○聲請人乙○○相對人丁○○相對人庚○○相對人己○○相對人丙○○相對人戊○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等人於民國94年2月22日簽發2紙本票向聲請人兩人借款新台幣(下同)400,000,000元,約定於6個月內清償,雙方並立有借據一紙。嗣相對人等分別於94年3月1日、94年8月1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等二人上開借款之擔保,設定40,000,000元(聲請人之債權各為2分之1)、10,000,000元(聲請人甲○○○享有債權全部)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分別自94年
2月22日起至96年2月21日、94年8月15日起至95年8月14日止,債務清償期均為96年2月21日,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尚積欠聲請人共400,000,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1件、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1件、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影本1件、本票影本2件等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邱景芬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書記官邱美龍附表:
┌──────────────────────────────────────────────────────────────┐│96年度拍字第214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宜蘭縣○○○鄉○○○段││39│建│││991.04│全部│ 鍾春長 應有│││││││││││││部分3分之1│││││││││││││、庚○○│││││││││││││、己○○│││││││││││││、丙○○│││││││││││││、戊○應有│││││││││││││部分各為6│││││││││││││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