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司字第4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司字第4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司字第471號聲請人 林德璋 (即長隆藥品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林德璋(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住臺北市○○○路○段○○號2樓)為長隆藥品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長隆藥品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
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聲請人主張:長隆藥品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
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向本院聲報,爰聲請指定林德璋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業據提出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為證,經核尚無不合,其聲請應予准許。
本件程序費用確定為新台幣1,000元。
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玲玉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6年7月6日
書記官江虹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