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8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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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8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854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和鈞上列被告因加重竊盜等案件(106年易字第854號、107年度易字第780、7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和鈞自民國壹佰零柒年玖月貳日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黃和鈞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故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107年6月2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因羈押期間將屆,本院認被告仍有逃亡之危險,且被告自
106年8月起至107年5月間涉犯多起竊盜、加重竊盜犯行,並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10月及4月,其中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此有本案106年易字854號、107年度易字第780、795號判決在卷可參,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竊盜、加重竊盜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被告應自107年9月2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施君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
書記官鍾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