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秩字第60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95年度北秩字第605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5年10
月13日北市警萬分刑字第095401025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拘留壹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95年10月11日21時許。
(二)地點:臺北市○○區○○街與康定路口。
(三)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利得與男子姦,代價新台幣
500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證人 梁鴻亨 警訊證詞。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第22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賴劍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方蟾苓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