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小字第118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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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雄小字第1188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江雅鳳
陳國賢
被 告 黃勇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3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壹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一一○年
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零壹佰玖拾肆元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7月1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顏珮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7月14日
書記官林雅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