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2號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莊翠雲 訴訟代理人 陳睿榮 被上訴人 陳映竹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年度訴字第32號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6日
民事庭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6日
書記官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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