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78號原告 張儷蒨 訴訟代理人 張哲倫 律師
湯舒涵 律師上列原告對被告早安康橋社區管理委員會黃錦偉劉國騰 、羅東豪、 張雨歆林美君 等提起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0,204元,惟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為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3,96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此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204元;訴之聲明第2項為被告等應連帶負擔費用,將判決主文以十全(即長25公分寬30.5公分之版面)之規格張貼於早安康橋社區之公告欄十日,係因非財產權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則本件訴訟應徵第一審訴訟費用合計43,204元,原告僅繳納40,204元,尚欠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該部分之訴。
二、應補正被告早安康橋社區管理委員會登記組織證明文件,並陳報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121條、第244條規定,裁定命原告補正。
中華民國103年1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玉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月6日
書記官洪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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