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262號聲請人富達利財務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有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貝思達 (RondinaBlesildaAmita)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票面金額(聲請狀內容與本票不符)。中華民國103年1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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