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10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1024號上訴人即被告 翁東昇 代理人 張國權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佳儀 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上訴人上訴聲明第一項請求,上訴利益核為新台幣3,243,59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9,7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大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
書記官郭雅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