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苗司簡調字第71號民事調解筆錄

調 解 筆 錄

             114年苗司簡調字第71號(調10)

聲 請 人  陳曾清梅  住○○市○○區○○里○○街000○0號

代 理 人  陳育晴   住○○市○○區○○路000號11樓之7

相 對 人  張浚銨   住苗栗縣三灣鄉永和村10鄰上双坑33之

            1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張之 人  住同上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苗司簡調字第71號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

4月1日上午10時13分,在本院調解室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曹靖

書記官周曉羚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代理人陳育晴到

相對人張浚銨到

張之人

調解委員 劉增坤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連帶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75萬元(不含已清

償之強制醫療險費用)。

給付方式:由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14年4月30日前先行連

帶給付50萬元,餘25萬元自114年5月25日起,按

月於每月25日前連帶給付15,000元至清償為止,

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前開款項應匯

入聲請人指定之金融帳戶(金融機構名稱:高雄

市美濃區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

:陳曾清梅)。

二、兩造其餘民事請求拋棄。

三、調解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內容經依聲請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

後簽名:

聲請人

代理人陳育晴

相對人張浚銨

張之人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

書記官周曉羚

司法事務官曹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書記官周曉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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