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882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829號

債權人長嶺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基隆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裔恆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正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㈡確認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補正債務人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㈢補正具有債權人長嶺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營業人蓋統一發票專用章之統一發票10張影本。

㈣陳報請求金額之計算式為何?

㈤確認本件完整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各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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