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102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呂順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順良所犯如附表所示伍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查受刑人呂順良因犯如附表所示5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101年度朴簡字第123號、101年度易字第329號、101年度易字第372號、101年度朴簡字第253號)。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卓春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
書記官李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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