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2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29號聲請人泰鋒加油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林阿仙 代理人 陳嘉琦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3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9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
民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
書記官黃意雯┌────────────────────────────────────────┐│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2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尚新貿鋼鐵│玉山銀行朴│101年1月5日│50,000元│BA0000000││││有限公司李│子分行│││││││芬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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