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0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0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015號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務人 施玉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玖佰壹拾壹元,及其中之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叁佰叁拾壹元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按月依當月未繳清金額在新臺幣陸萬元以下者,以新臺幣肆佰伍拾元計算之違約金,當月未繳清金額在新臺幣陸萬零壹元以上,新臺幣壹拾萬元以下者,以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當月未繳清金額在新臺幣壹拾萬零壹元以上者,以新臺幣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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