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3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3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施用毒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399號
101年度易字第20號101年度易字第95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馬騰昌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弘能
法官黃瀞儀法官侯弘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幸如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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